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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
類別:工程管理   發布時間:2019-05-23 09:07:58   瀏覽:6055 次 [返回]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保證預拌混凝土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以及對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標準。

第三條  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或分廠(分站)應按有關要求綠色生產,實現預拌混凝土生產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鼓勵企業做強做大,加大科研經費投入,研發高性能預拌混凝土并申請專利。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全省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實施。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企業或分廠(分站)向所在市、縣行政區域外的工程項目供應預拌混凝土時,企業或分廠(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門應配合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分廠(分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業主監督、社會監督、政府監督的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強化各方主體責任。

 

第二章  企業、分廠(分站)管理

第六條  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申請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后,方可在資質證書注明的生產地址(生產地址由資質核發部門在資質證書的詳細地址上注明)和承包工程范圍內從事生產預拌混凝土活動。

企業分廠(分站)應按照本標準規定申請取得分廠(分站)備案證后方可備案證注明的生產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圍內從事生產預拌混凝土活動。

第七條 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 三年以上的企業方可設立分廠(分站)分廠(分站)的工程技術人員、廠房、設備設施、試驗室及試驗室主任、試驗人員應單獨配置,其中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4人,試驗室及試驗室主任、試驗人員應符合本標準要求。

分廠(分站)實行備案制和備案條件核查制,企業設立分廠(分站)的,應向分廠(分站)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領取備案證。企業在所在地設區市以外設立分廠(分站)的,應在分廠(分站)取得備案證一個月內將備案情況書面告知企業所在設區市主管部門。企業設立分廠(分站)后,應加強對其生產質量的管理,并對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

第八條  企業申請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時應提交混凝土專項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材料分廠(分站)備案時應提交分廠(分站)材料。

(一)所提交的試驗室材料應包括以下要件:

1.試驗室管理制度;

2.試驗室主任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

3.試驗室主任、試驗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及社會保險憑證;

4.試驗儀器的相應證明。

(二)所提交的分廠(分站)材料應包括以下要件:

1.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分廠(分站)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3.企業對分廠(分站)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4.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社會保險憑證;

5.分廠(分站)工程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社會保險憑證;

6.分廠(分站)試驗室管理制度;

7.分廠(分站)試驗室主任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

8.分廠(分站)試驗室主任、試驗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及社會保險憑證;

9.分廠(分站)廠房、設備設施、試驗儀器的相應證明。

第九條  主管部門受理企業資質或分廠(分站)備案申請后,應按照本標準第三章組織人員對試驗室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試驗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門不予發資質證書或備案證。

分廠(分站)跨設區市搬遷的,應重新申請資質備案),未跨設區但跨搬遷的應向分廠(分站)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證變更手續。遷入地設區市主管部門原備案部門應組織對搬遷后的試驗室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試驗室不符合要求的,備案部門不予辦理分廠(分站)備案或備案證變更手續

 

第三章  試驗室管理

第十條  企業及其分廠(分站)應按照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標準要求設立試驗室,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一條  試驗室試驗人員配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試驗室主任應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材料)試驗室工作經歷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且持有經福建省住房城鄉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設計檢測項目崗位合格證書。

(二)從事相應檢測項目工作1年以上且持有經福建省住房城鄉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設計、試塊強度、水泥物理力學性能等3個檢測項目崗位合格證書之一的試驗人員含試驗室主任不少于4人。試驗室主任、試驗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第十二條  試驗室主任、試驗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企業或分廠(分站)。

第十三條  試驗室主任在同一企業從業不滿2年和試驗人員在同一企業從業不滿1年的,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試驗室主任發生變更的,企業或分廠(分站)應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資質原發證機關或分廠(分站)原備案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交原試驗室主任解聘合同證明和新任試驗室主任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書、聘任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試驗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檢測能力

具備《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中水泥、粗骨料、細骨料、粉煤灰、礦粉、外加劑質量主要控制項目和混凝土配合比、抗壓強度、坍落度、凝結時間、表觀密度、抗滲性能、泌水、含氣量、拌合物中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含量等參數的檢測能力(詳見附件2,其中黑體字部分為試驗室必備的檢測能力,非黑體字部分企業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提供有效的委托合同)。以上參數及其指標應根據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規范標準適時調整。

(二)儀器設備和檢(試)驗環境

1.儀器設備配置應能滿足相應檢測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明,水泥抗折試驗機、壓力試驗機應具備恒加載和數據自動采集功能。

2.試驗室環境應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且應能滿足生產和檢(試)驗要求。

第十五條  試驗室與攪拌站(樓)配料控制系統軟硬件應滿足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信息化建設有關要求,并與福建省建設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三者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試驗室必須嚴格按照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范標準及檢測能力出具檢(試)驗報告,檢(試)驗報告應信息準確,數據真實,檢測、審核、簽發等人員簽字應齊全。檢測、審核、簽發人員應持有相應的檢測項目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檢(試)驗流轉單、樣品、原始記錄、檢(試)驗報告的編號應按年分類流水編號,編號應連續,不得抽撤、涂改,確保檢(試)驗過程可追溯,并單獨建立不合格檢(試)驗報告臺帳。

第十八條  檢測試樣留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立檢測試樣管理員,負責試樣留置工作。試樣的分類、放置、標識、登記等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按規定程序、環境、數量和要求留置;

(二)非破壞性檢測、且可重復檢(試)驗的試樣,應在樣品檢(試)驗后留置不少于7天;破壞性試樣,應在樣品檢(試)驗后留置不少于3天。水泥封存樣保留不少于40天。

 

第四章  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  企業及其分廠(分站)應建立以試驗室為核心的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工程技術和試驗人員業務培訓,制定儀器設備、試驗人員、作業指導等試驗室管理制度,編制企業及其分廠(分站)質量手冊,確保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

第二十條  在天然砂資源匱乏的地區要積極推廣機制砂(人工砂),嚴格控制凈化海砂使用范圍。未經凈化處理或凈化處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嚴禁凈化海砂用于鋼筋或勁鋼(管)混凝土等鋼材與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結構。

第二十一條  機制砂(人工砂)或凈化海砂應采用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廠家供應的成套設備生產。企業或分廠(分站)可自行生產,或向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購買機制砂(人工砂)或凈化海砂。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及其分廠(分站)應建立進廠原材料臺賬(格式見附件3)。原材料存儲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泥、摻合料、外加劑等原材料應采用密封的儲料筒倉,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生產廠家分別存儲并作好標識,嚴禁混倉。

(二)廠區內砂、石等原材料料倉應全封閉,堆場應進行硬化處理,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設置隔墻分倉堆放并作好標識,凈化前的海砂嚴禁進入預拌混凝土生產廠區內存放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及其分廠(分站)應強化原材料質量控制,做好原材料進廠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內質保書)。進廠的原材料應取樣復驗,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規范標準規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  企業及其分廠(分站)可根據本單位常用材料,按有關規范標準通過系統試驗制訂出砼常用配合比表,并明確生產配合比調整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保證預拌混凝土質量。配合比每半年應進行不少于一次驗證,當原材料產地(廠家)、品種、質量等有顯著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

普通混凝土應驗證抗壓強度、坍落度、和易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其中抗壓強度值應不小于該配合比的原試配強度,坍落度應在原配合比要求的坍落度允許誤差范圍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和易性應分別符合JGJ 55GB/T 50080的規定。添加引氣劑的預拌混凝土還需驗證拌合物含氣量,其指標應符合JGJ 55的要求。特種混凝土或設計有特殊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還應進行相關性能驗證,其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當出現任一項指標不符合要求時,該配合比不能再使用,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及其分廠(分站)應通過試驗確定預拌混凝土所使用的摻合料品種及其摻量。預拌砼摻合料品種、摻量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有關規范標準規定,且使用單種摻合料時,摻合料與水泥比例不得超過1:4(大體積混凝土摻合料與水泥比例不得超過1:2);使用多種摻合料時,摻合料與水泥比例不得超過1:3(大體積混凝土摻合料與水泥比例不得超過1:1.5)。當水泥中混合材摻量在20%以上時,混合材超出部分應計入摻合料摻量。

對大體積混凝土的地下室底板、橋梁承臺,若預拌混凝土企業認為前一條款規定摻合料摻量無法滿足工程需要的,經專家論證并經需方和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可適當提高摻合料摻量。專家論證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加人員包括預拌混凝土企業(或分廠分站)和工程項目施工、監理、設計等責任主體以及不少于3個專家論證專家對論證結論負責(專家從專家庫中產生,專家庫由省廳另文發布),論證結論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 前一條款規定摻合料摻量無法滿足工程需要的原因;

(二) 摻合料的摻量;

(三) 加大摻合料摻量后的質量保證措施。

需方和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材料以及論證結論應告知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六條  企業及其分廠(分站)應建立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格式見附件4),并按照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范標準及合同要求,對運送至交貨地點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需方負責組織實施預拌混凝土質量交貨檢驗,未組織實施或因交貨檢驗不規范造成無法對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判定的,視為已交付的預拌混凝土強度符合要求。

企業或分廠(分站)與需方在施工現場進行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并形成交貨檢驗記錄(格式見附件5)。交貨檢驗項目包括現場取樣檢測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強度等。坍落度檢驗應在施工現場運輸車卸料口取樣。由企業或分廠(分站)負責泵送的混凝土強度檢驗應在施工現場澆筑地點出料口取樣,非泵送混凝土強度檢驗應在施工現場混凝土運輸車卸料點取樣。其它質量指標由供需雙方根據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范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交貨檢驗混凝土強度以供需雙方共同取樣送檢的標準條件養護試塊強度為依據,雙方應在試塊上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強度等級等不可更改的標識,送至雙方共同認可的標養室養護,并在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或試驗室檢驗。

第二十八條 交貨檢驗混凝土強度評定的檢驗批劃分應與結構構件標準養護試件強度評定的檢驗批劃分一致,預拌混凝土需方依據《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對交貨檢驗混凝土強度評定結果進行評定,并將評定結果書面告知供方。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強度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不作為評定和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依據。

第三十條  預拌混凝土由攪拌機卸入運輸車開始至該運輸車開始卸料為止的運送時間應滿足有關國家、地方規范標準及合同規定。超過規定運送時間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預拌混凝土應予以退貨,并做好退貨記錄(格式見附件6);企業或分廠(分站)對被退貨的預拌混凝土應妥善處置并做好處置記錄。

第三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在運輸、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搗等過程中嚴禁加水。向預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責任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三十三條  發現施工單位使用超過規定運送時間或已初凝的預拌混凝土,或向預拌混凝土加水的,發現單位應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向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應有完整的生產情況記錄存檔備查,使用的原材料、砼出廠檢驗報告等應與配合比通知單一一對應。需方有權會同監理等單位檢查、核對企業或分廠(分站)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和生產等有關資料。

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中生產情況記錄、檢(試)驗記錄及檢(試)驗報告等內業資料均應建立臺賬并歸檔保存,保存時間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保障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監督抽查抽測工作專項經費,確保開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儀器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保證具備抽查抽測能力。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采用抽查抽測方式對企業或分廠(分站)的生產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抽查企業資質或分廠(分站)備案情況;

(二)抽查企業或分廠(分站)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三)抽查原材料的進廠檢驗情況;

(四)抽查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及檢驗情況;

(五)抽查計量設備、檢(試)驗儀器及其檢定情況,試驗室環境條件;

(六)抽查試驗室檢試驗情況及其資料;

(七)抽查企業或分廠(分站)及其試驗室人員資格條件;

(八)抽查檢(試)驗和生產數據上傳情況;

(九)抽測原材料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十)對企業或分廠(分站)實施動態考核管理,具體管理規定見附件7

第三十七條  企業或分廠(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門抽查抽測的項目及其頻率應符合下列要求。開展抽查抽測時,應形成抽查抽測記錄(格式見附件8),且抽查抽測應符合附件9-19-11規定。

(一)抽查。每家企業或分廠(分站)抽查原材料質量控制、生產過程質量控制、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試驗室條件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試驗室人員到位、檢(試)驗和生產數據實時上傳情況每半年不少于1次。

(二)抽測。每家企業或分廠(分站)抽測摻合料、預拌混凝土質量每半年不少于1次,抽測水泥、砂、外加劑質量每年不少于1次。

省廳、設區市每半年分別對全省、轄區主管部門抽查抽測情況進行通報,督促企業或分廠(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抽查抽測。

第三十八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預拌砼企業開展信用評價,企業所在地主管部門可利用信用評價結果對轄區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  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企業或分廠(分站)生產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企業或分廠(分站)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或生產過程數據;

(三)組織比對驗證檢驗等檢測能力驗證和監督抽測;

(四)依據有關規定開展信用評價;

(五)抽查抽測發現存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地方規范標準要求的問題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并對企業或分廠(分站)進行動態考核記分;

(六)依據省廳黑名單管理辦法和動態監管辦法等規定將有關企業納入黑名單;

(七)其它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十  企業無資質或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企業名義生產預拌混凝土,或分廠(分站)未備案生產預拌混凝土的,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停止生產,并由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使用相應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混凝土結構構件實體強度進行鑒定。

第四十  主要原材料進廠檢驗或混凝土質量出廠檢驗弄虛作假的,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并由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由其供應預拌混凝土的在建工程的混凝土構件實體強度按檢驗批進行鑒定,且對整改期間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強度進行跟蹤監測。

第四十  企業或分廠(分站)采用凈化海砂或未經凈化處理(凈化處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配制預拌混凝土,且用于鋼筋或勁鋼(管)混凝土等鋼材與混凝土共同受力結構的,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并由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相應的所有構件的氯離子含量和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第四十  企業無資質或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企業名義生產預拌混凝土,或出現第三十九~四十一條情況并經鑒定混凝土實體強度或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規范或設計要求的,主管部門應對相關企業立案查處。

第四十  上級主管部門應對下級主管部門試驗室現場考核、資質許可、分廠(分站)備案、動態考核等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及時糾正下級主管部門在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違規行為。當出現以下情況時給予通報:

(一)發現企業或分廠(分站)存在按規定應予以記分的情形但未實施記分的;

(二)現場考核、資質許可、分廠(分站)備案時不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的;

(三)在抽查抽測等監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情節嚴重的取消相關監督人員的監督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其  它

第四十  本標準所稱分廠(分站)是指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注明地址外設立的預拌混凝土生產分支機構。

混凝土專項試驗室是指企業或分廠(分站)內部專門負責預拌混凝土原材料質量、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及性能等混凝土專項檢測工作的部門。

抽查是指主管部門通過巡視隨機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一個或若干個受檢企業或分廠(分站),或隨機檢查某一個企業或分廠(分站)生產活動中一項或若干項內容的抽樣監督執法檢查活動。

抽測是指利用檢測設備、儀器等工具對預拌混凝土原材料質量、混凝土性能等進行隨機抽樣檢測的監督執法檢查活動。

第四十  省級相關行業協會應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并將企業的信用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  對預拌混凝土生產、施工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接到投訴或舉報后,主管部門應核實情況并依法處理。

第四十  本標準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月。

 

附件:1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分廠(分站)備案申請表

2.預拌混凝土企業(分廠、分站)試驗室檢測能力要求

3.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或分廠(分站)進廠原材料匯總表

4.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或分廠(分站)出廠預拌混凝土匯總表

5.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記錄表

6.預拌混凝土退貨記錄表

7.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

8.預拌混凝土企業或分廠(分站)抽查抽測記錄表

9-19-11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附件1

 

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分廠(分站)備案申請表

 

填表日期:       

企業名稱

(公章)

 

企業資質等級

 

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資質時間

 

企業資質批準部門

 

分廠(分站)名稱

 

分廠(分站)生產地址

 

分廠(分站)負責人

 

企業對分廠(分站)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有  

分廠(分站)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社會保險憑證

有  

分廠(分站)試驗室管理制度

有  

分廠(分站)試驗室主任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

有  

分廠(分站)試驗室主任、試驗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及社會保險憑證

有  

分廠(分站)廠房、設備設施、試驗儀器的相應證明

有  

分廠(分站)試驗室是否符合要求

是  

分廠(分站)試驗室、攪拌站(樓)配料控制、省建設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三者是否互聯互通

是  

 

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


附件2

 

預拌混凝土企業(分廠、分站)試驗室

檢測能力要求

 

序號

項目

參數

備注

1

水泥

凝結時間安定性膠砂強度、氧化鎂、氯離子含量、堿含量

 

2

顆粒級配細度模數含泥量泥塊含量、堅固性、氯離子含量、有害物質含量、石粉含量壓碎值貝殼含量

石粉含量、壓碎值僅針對使用機制砂的企業,貝殼含量僅針對使用凈化海砂的企業

3

顆粒級配針片狀顆粒含量含泥量泥塊含量壓碎指標、堅固性、巖石抗壓強度

 

4

摻合料

粉煤灰

細度需水量比、燒失量、三氧化硫含量

企業根據使用的摻合料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

礦粉

比表面積活性指數流動度比

5

外加劑

通用

減水率凝結時間差抗壓強度比pH值、氯離子含量、堿含量

企業應具備外加劑通用檢測能力,其它根據使用的外加劑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

膨脹劑

凝結時間、限制膨脹率、抗壓強度

引氣劑和引氣減水劑

含氣量

防凍劑

含氣量、50次凍融強度損失率比

6

混凝土

配合比設計抗壓強度坍落度凝結時間表觀密度抗滲性能泌水含氣量拌合物中水溶性氯離子最大含量

 

注:黑體字部分為試驗室必備的檢測能力,非黑體字部分企業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提供有效的委托合同。


附件3

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或分廠(分站)進廠原材料匯總表

企業(分廠、分站)名稱:                                  原材料類型:

進廠時間

生產廠家

出廠編號

合格證號或批號

品種(規格、等級)

數量

檢驗

時間

檢驗報告編號

備注

 

 

 

 

 

 

 

 

 

 

 

 

 

 

 

 

 

 

 

 

 

 

 

 

 

 

 

 

 

 

 

 

 

 

 

 

 

 

 

 

 

 

 

 

 

 

 

 

 

 

 

 

 

 

 

 

 

 

 

 

 

 

 

審核人:                                                              記錄人:

注:1.原材料類型指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

    2.每一材料類型單獨一張表,并按進廠時間排序。


附件4

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或分廠(分站)出廠預拌混凝土匯總表

企業(分廠、分站)名稱:

出廠時間

工程項目名稱

使用部位

強度(抗滲)等級

方量(m3

出廠檢驗

試塊編號

出廠檢驗

報告編號

備注

 

 

 

 

 

 

 

 

 

 

 

 

 

 

 

 

 

 

 

 

 

 

 

 

 

 

 

 

 

 

 

 

 

 

 

 

 

 

 

 

 

 

 

 

 

 

 

 

 

 

 

 

 

 

 

 

審核人:                                                            記錄人:

注:本表按出廠時間排序。


附件5

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記錄表

工程名稱

 

生產廠家及合同編號

 

生產

流水號

 

配合比編號

 

澆筑部位

 

強度等級

 

供貨日期

 

抗滲

等級

 

砼初凝時間

 

運輸車

牌號

發車時間

進場

時間

卸料

時間

砼設計坍落度()

實測

坍落度()

本車數量(m3

 

 

 

 

 

 

 

 

 

 

 

 

 

 

試塊制作

 

時間

編號

時間

編號

 

 

 

 

時間

編號

時間

編號

 

 

 

 

養護地點

 

檢測機構(試驗室)名稱

 

驗收意見:

 

預拌砼廠家(簽字):                   需求方(簽字):            

日期:          

 

注:該表一式兩份,由供需雙方人員共同簽字后各自存檔。


附件6

預拌混凝土退貨記錄表

 

工程名稱

 

預拌混凝土企業名稱

 

澆筑部位

 

強度等級

 

運輸車牌號

進場時間

退貨時間

 

 

 

 

 

 

 

 

 

 

 

 

 

 

 

 

 

 

 

 

 

 

 

 

 

 

 

退貨原因:

 

 

預拌砼廠家(簽字):                     需求方(簽字):            

 

日期:           

 

注:該表一式兩份,由供需雙方人員共同簽字后各自存檔。


附件7

 

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

 

一、主管部門應對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分廠(分站)實施動態考核管理。當企業或分廠(分站)有下列情況時,除責令其改正外,還應給予企業或分廠(分站)相應記分。對分廠(分站)記分的同時對其所屬的企業同樣分值的記分。

(一)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每次(批次)記5分。

1.水泥、機制砂(人工砂)、凈化海砂、摻合料和外加劑等主要原材料無合格證的;

2.水泥、機制砂(人工砂)、凈化海砂、摻合料和外加劑等主要原材料無出廠檢驗報告,或型式檢驗頻率或檢測項目不符合要求的;

3. 水泥、機制砂(人工砂)、凈化海砂、摻合料和外加劑等主要原材料進廠復驗頻率不足或進廠復驗項目不全的;

4.未建立進廠原材料臺賬或進廠原材料臺賬不符合《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要求或進廠原材料臺賬與實際不符的;

5.檢(試)驗后樣品留置不符合要求的;

6.拌制混凝土期間未按要求測定骨料含水率或骨料含水率測定記錄與生產系統記錄的不一致的;

7.未建立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或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不符合《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要求或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與實際不符的;

8.抽查時試驗室當天到崗試驗人員少于3人的;

9.試驗室實際在崗試驗人員少于4人的;

10.抽查時試驗室當天到崗試驗人員中無人可從事配合比設計、試塊強度和水泥物理力學性能中的某一檢測項目的;

11.水泥、混凝土養護條件不滿足要求的;

12.危險藥品無雙人雙鎖管理或廢液未集中處理的

13.廠區內砂、石等原材料料倉未全封閉的或未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設置隔墻分倉堆放的;

14.試驗室儀器未檢定或檢定過期的。

(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每次記10分。

1.攪拌站(樓)計量設備的精度不符合要求的;

2.攪拌站(樓)計量設備未檢定或檢定失效的;

3.出廠檢驗試塊取樣頻率不符合要求的;

4.未作出廠檢驗試塊試驗的;

5.經交貨檢驗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6、未明確生產配合比調整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或未按規定的職責和工作流程調整配合比的;

7.試驗室主任不符合要求的;

8. 試驗室主任長期不到崗;

9.試驗室檢測能力不符合《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要求的;

10.水泥抗折試驗機或壓力試驗機不具備恒加載或數據自動采集功能的;

11.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面積少于30平方米的;

12.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面積無法滿足生產或檢(試)驗要求的;

13.檢試驗數據、檢測報告或生產數據未按規定上傳的

(三)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每次記20分。

1. 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試驗室儀器的

2. 配合比設計確定的試配強度不符合要求或選用的配合比不符合要求的;

3.未做配合比設計或原材料產地(廠家)、品種、質量等有顯著變化時未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的;

4.  凈化前的海砂在預拌混凝土生產廠區內存放的;

5.使用超過半年以上未驗證的配合比的;

6. 攪拌樓控制系統設定的膠凝材料用量少于設計配合比或生產配合比的;

7.經監督抽測摻合料主要控制項目不滿足要求的;

8.經監督抽測水泥強度或凝結時間或安定性等不滿足要求的;

9.經監督抽測砂石粉含量或含泥量或泥塊含量等不滿足要求的;

10.經監督抽測外加劑質量主要控制項目不滿足要求的;

11.經監督抽測預拌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強度評定檢驗標準》(GB50107)規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的;

12.經監督抽測預拌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代表值介于《混凝土強度評定檢驗標準》(GB50107)規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與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之間且經有資質檢測機構檢測鑒定結構混凝土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

13.企業或分廠(分站)在預拌混凝土運輸、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搗等過程中加水的

14. 摻合料摻量超過《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規定允許范圍但未組織專家論證的。

(四)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每次記30分。

1.原材料計量弄虛作假的或原材料進廠檢驗弄虛作假的;

2. 摻合料品種不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有關規范標準規定的;

3. 摻合料摻量超過《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規定允許范圍但未組織專家論證,且經專家補充論證原摻量不符合要求的加記30分;

4.摻合料摻量超過《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規定允許范圍且未事先取得需方和工程項目建設需方的書面同意的;

5.出廠檢驗弄虛作假的;

6.試驗室、攪拌站(樓)配料控制系統不具備與福建省建設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條件的

(五)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每次記100分。

1.分廠(分站)未備案生產預拌混凝土的(對企業進行記分);

2.經監督抽測砂氯離子含量大于0.003%(以干砂的質量百分率計);

3.經監督抽測砂氯離子含量小于等于0.003%(以干砂的質量百分率計)但殼含量大于3%(按質量計)且用于配制鋼筋或勁鋼(管)混凝土等鋼材與混凝土共同受力結構使用的混凝土;

4.經監督抽測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出現上述第(一)~(五)條(除第(三)條13和第(五)條4外)情況之一后,經有相應資質檢測機構檢測鑒定結構混凝土強度或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次加記30分。

二、企業或分廠(分站)記分以兩年為一記分周期,記分周期到期后自動歸零重新記分。

三、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分廠(分站)記分前,應由2名及以上監管人員共同核實違規事實,填寫《違規事實確認與違規記分告知單》(以下簡稱《告知單》,格式詳見附件)且由企業或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查同意后實施記分登記。

企業或分廠(分站)拒不簽字確認的,監管人員注明情況后提請主管部門領導組織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企業或分廠(分站)相應記分。

四、企業或分廠(分站)對監管人員記分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人員所在的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并及時反饋。

企業或分廠(分站)對主管部門核實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核實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級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并及時反饋。如經復核需對已實施的記分進行修改的,由實施復核的主管部門向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提出記分修改申請。

提出異議的責任主體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異議是否受理應當場做出決定不符合本款規定的異議不予受理并書面回復異議人

五、企業或分廠(分站)有下列情形時,應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記分累計達80分及以上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門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分廠(分站)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分廠(分站)負責人無故不接受約談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二)企業或分廠(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業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其實施差異化動態監管:

1.記分累計達80分及以上的,對企業或分廠(分站)實施黃色監管,核查主要人員是否滿足要求。

2.記分累計達100分及以上的,對企業或分廠(分站)實施紅色監管,核查主要人員、試驗室、技術裝備、綠色攪拌站建設是否滿足要求。

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中建立預拌混凝土企業與分廠(分站)違規記分及處理子系統。

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分廠(分站)實施記分及違規處理等動態考核管理時,均應在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中執行。

七、上級主管部門應對下級主管部門開展企業或分廠(分站)動態考核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上級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或分廠(分站)存在應給予記分的違規事實時,應將違規事實移送企業或分廠(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違規事實確認與違規記分告知單


附件

違規事實確認與違規記分告知單

                        編號:

企業或分廠(分站)名稱

 

監管人員

 

在場其他監管人員

 

 

違規

事實

確認

(以上內容屬實)

 

企業或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      

其他在場人(簽字):     

擬記分登記告知

根據以上違規事實,依照《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第一()條()款規定,擬給   分的違規記分登記。如有異議,請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我單位提交書面意見。聯系人:             ,聯系電話:            , 特此告知。

(主管部門全稱)

年     月     日

監管人員(簽字)

 

審查意見

 

備注:上述違規記分已于         年     月   日實施了登記。

說明:違規事實應描述具體、清楚,用詞規范;本單一式貳份,一份交企業或分廠(分站),一份存檔。


附件8

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或分廠(分站)監督

抽查抽測記錄表

 

企業(分廠、分站)名稱

 

抽查(抽測)

時間

 

抽查(抽測)

方式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抽查(抽測)記錄:

處理意見:

監督人員及監督證號

 

備注

 

企業(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        

檢查(監督)組組長(簽字):

附件9-1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原材料質量控制)

抽查 (抽測)

內容 (項目)

1、原材料進廠資料

2、原材料進廠檢(復)驗情況

3、進廠原材料臺賬建立情況

4、檢(試)驗后樣品留置情況

抽查 (抽測)

方式

選取某一生產時段,抽查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或分廠(分站)原材料質量控制情況

抽查

(抽測)

記錄

1 水泥、機制砂(人工砂)、凈化海砂、摻合料和外加劑等主要原材料進廠資料和型式檢驗

1.1 未發現原材料進廠資料不符合要求

1.2 原材料進廠資料或型式檢驗不符合要求

1.2.1 無合格證

1.2.2 無出廠檢驗報告

1.2.3 型式檢驗頻率不符合要求

1.2.4 型式檢驗項目不全

1.2.5 型式檢驗發現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時未將該批次原材料退場

1.2.6 其它情況

2 水泥、機制砂(人工砂)、凈化海砂、摻合料和外加劑等主要原材料進廠檢(復)驗情況

2.1 未發現原材料進廠檢(復)驗不符合要求

2.2 原材料進廠檢(復)驗不符合要求

2.2.1 原材料進廠檢驗弄虛作假

2.2.2 檢(復)驗批次與要求不符

2.2.3 檢(復)驗項目不全

2.2.4 檢(復)驗發現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時未將該批次原材料退場

2.2.5 其它情況

3 進廠原材料臺賬建立情況

3.1 已按要求建立進廠原材料臺賬

3.2 進廠原材料臺賬不符合要求

3.2.1 未建立進廠原材料臺賬

3.2.2進廠原材料臺賬不符合《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要求

3.2.3 進廠原材料臺賬與實際不符

3.2.4 其它情況

4 檢(試)驗后樣品留置情況

4.1檢(試)驗后樣品留置符合要求

4.2檢(試)驗后樣品留置不符合要求

處理

意見

1.主要原材料進廠資料無合格證或無出廠檢驗報告或型式檢驗頻率不符合要求或型式檢驗項目不全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補充相應進廠資料,企業或分廠(分站)無法提供進廠資料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使用該批次原材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檢驗批砼強度仍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主要原材料型式檢驗頻率不符合要求或型式檢驗項目不全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型式檢驗發現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時未將該批次原材料退場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使用該批次原材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砼強度某檢驗批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2.原材料進廠檢驗弄虛作假的,按本標準第四十條處理。

主要原材料檢(復)驗批次與要求不符或檢(復)驗項目不全的,對使用未檢(復)驗或檢(復)驗項目不全的原材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每個砼強度等級分別抽取5個主要受力結構構件(構件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事先在圖紙上隨機抽取),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其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個構件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與該構件同一檢驗批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該檢驗批砼強度仍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檢(復)驗發現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時未將該批次原材料退場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使用該批次原材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砼強度某檢驗批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3.進廠原材料臺賬不符合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4.檢(試)驗后樣品留置不符合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備注

1.抽查發現主要原材料質量控制不符合要求時,應記錄清楚已使用同批次原材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項目及其使用具體部位,并經企業或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確認。

2.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視為無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

3.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9-2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生產過程質量控制)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1.配合比確定與調整

2.計量與攪拌

3.摻和料品種、摻量

抽查(抽測)

方式

抽查檢查時段內企業或分廠(分站)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情況

抽查

(抽測)

記錄

1 配合比確定與調整

1.1 未發現配合比確定與調整不符合要求

1.2 配合比確定與調整不符合要求

1.2.1配合比設計確定的試配強度不符合要求或選用的配合比不符合要求

1.2.2未做配合比設計或原材料產地(廠家)、品種、質量等有顯著變化時未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

1.2.3使用超過半年以上未驗證的配合比

1.2.4攪拌樓控制系統的膠凝材料用量與設計配合比或生產配合比不一致

1.2.5未明確生產配合比調整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

1.2.6未按規定的職責和工作流程調整配合比

1.2.7 其它情況

2 記量與攪拌

2.1 未發現計量與攪拌不符合要求

2.2 計量與攪拌不符合要求

2.2.1 攪拌站(樓)計量設備的精度不符合要求

2.2.2 攪拌站(樓)計量設備未檢定或檢定失效

2.2.3 原材料計量弄虛作假

2.2.4 原材料計量偏差超過允許偏差

2.2.5 拌制混凝土期間未按要求測定骨料含水率

2.2.6 骨料含水率測定記錄與生產系統記錄的不一致

2.2.7 其它情況

3摻和料品種、摻量

3.1 摻和料品種、摻量符合要求

3.2 摻和料品種或摻量不符合要求

3.2.1摻合料品種不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有關規范標準規定

3.2.2摻合料摻量超過《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規定允許范圍且未事先取得需方和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或者未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專家論證不符合要求

3.2.3其它情況

處理

意見

1.配合比設計確定的試配強度不符合要求或選用的配合比不符合要求,未做配合比設計或原材料產地(廠家)、品種、質量等有顯著變化時未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或使用超過半年以上未驗證的配合比,或攪拌樓控制系統的膠凝材料用量與比設計配合比或生產配合比不一致的,對使用相應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每個砼強度等級分別抽取5個主要受力結構構件(構件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事先在圖紙上隨機抽取),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其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個構件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與該構件同一檢驗批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該檢驗批砼強度仍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未明確生產配合比調整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或按規定的職責和工作流程調整配合比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2.計量設備的精度不符合要求、計量設備未檢定或檢定失效、原材料計量偏差超過允許偏差或拌制混凝土期間未按要求測定骨料含水率或骨料含水率測定記錄與生產系統記錄的不一致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原材料計量弄虛作假,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暫停生產,并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相應工作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合同和規范要求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若沒有條件對預拌混凝土強度進行鑒定的,對使用該工作班生產的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每個砼強度等級分別抽取5個主要受力結構構件(構件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事先在圖紙上隨機抽取),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其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個構件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與該構件同一檢驗批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該檢驗批砼強度仍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3. 摻合料品種不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有關規范標準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相應工程的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必要時也應對耐久性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摻合料摻量超過《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規定允許范圍且未事先取得需方和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對已使用的工程項目,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相應工作班生產的預拌預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檢驗批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摻合料摻量超過《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規定允許范圍但未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專家論證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補(重新)專家論證(專家論證前,對已使用的每個工程項目,每個砼強度等級分別抽取5個主要受力結構構件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其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鑒定作為論證材料,構件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事先在圖紙上隨機抽取,若專家論證不通過,責令建設單位牽頭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相應工程的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備注

抽查發現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控制不符合要求時,應記錄清楚已使用工作班預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項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經企業或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確認。

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原材料計量弄虛作假的,還應按有關規定將企業列為黑名單。

 


附件9-3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1 出廠檢驗

2 交貨檢驗

3 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建立情況

抽查(抽測)

方式

選取某一生產時段,抽查企業或分廠(分站)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情況

抽查

(抽測)

記錄

1 出廠檢驗

1.1 未發現出廠檢驗不符合要求

1.2 出廠檢驗不符合要求

1.2.1 試塊取樣頻率不符合要求

1.2.2 未作出廠檢驗試塊試驗

1.2.3出廠檢驗試驗弄虛作假

1.2.4 其它情況

2 交貨檢驗

2.1未作交貨檢驗或經交貨檢驗預拌混凝土質量符合要求

2.2 經交貨檢驗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

3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建立情況

3.1 已按要求建立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

3.2 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不符合要求

3.2.1 未建立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

3.2.2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不符合《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要求

3.2.3 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與實際不符

3.2.4 其它情況

處理

意見

1試塊取樣頻率不符合要求、或未作出廠檢驗試塊試驗的,對使用該試塊所代表的工作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每個砼強度等級分別抽取5個主要受力結構構件(構件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事先在圖紙上隨機抽取),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其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個構件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與該構件同一檢驗批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該檢驗批砼強度仍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出廠檢驗試塊試驗弄虛作假的,按本標準第四十條處理。

2經交貨檢驗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使用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檢驗批砼強度仍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再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3出廠預拌混凝土臺賬不符合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備注

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9-4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試驗室條件)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1.管理制度

2.試驗人員

3.檢測能力

4.儀器設備

5.檢(試)驗環境

6.檢測聯網

抽查(抽測)

方式

隨機抽查試驗室條件

抽查

(抽測)

記錄

1 管理制度

1.1 未發現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2 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2.1 管理制度不能有效運行

1.2.2 管理制度不能保證檢測質量

1.2.3 其它情況

2 試驗室人員

2.1試驗室人員符合要求

2.2試驗室人員不符合要求

2.2.1 試驗室主任不符合要求

2.2.2 試驗人員數量不符合要求

2.2.3 試驗人員無法滿足配合比設計、試塊強度、水泥物理力學性能三個檢測項目中每個檢測項目應有不少于3人持有其崗位合格證書

2.2.4 其它情況

3 檢測能力

3.1 未發現檢測能力不符合要求

3.2 檢測能力不符合要求

3.2.1 不具備**檢測能力

3.2.2 其它情況

4 儀器設備

4.1 未發現儀器設備不符合要求

4.2 儀器設備不符合要求

4.2.1 試驗室**儀器未檢定或檢定過期

4.2.2水泥抗折試驗機或壓力試驗機不具備恒加載或數據自動采集功能

4.2.3 其它情況

5檢(試)驗環境

5.1 未發現檢(試)驗環境不符合要求

5.2 檢(試)驗環境不符合要求

5.2.1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面積少于30平方米

5.2.2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面積無法滿足生產或試驗要求

5.2.3 水泥、混凝土養護條件不滿足要求

5.2.4 危險藥品無雙人雙鎖管理或廢液未集中處理

5.2.5 其它情況

6 檢測聯網

6.1 試驗室與省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監管系統聯網正常

6.2 試驗室不具備與省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監管系統聯網條件

處理

意見

1.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2.試驗室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3.檢測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項目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實施。

4.**儀器未檢定或檢定過期的,對該儀器對應的檢測項目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實施;水泥抗折試驗機或壓力試驗機不具備恒加載或數據自動采集功能的,對水泥抗折試驗機或壓力試驗機相應的檢測項目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實施。

5.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面積少于30平方米,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整改期間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實施;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面積無法滿足生產和試驗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水泥、混凝土養護條件不滿足要求的,相應的水泥、混凝土試塊檢測無效,混凝土試塊對應的工程項目,每個砼強度等級分別抽取5個主要受力結構構件(構件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事先在圖紙上隨機抽取),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其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個構件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與該構件同一檢驗批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該檢驗批砼強度仍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水泥重新檢測,若檢測不合格,對使用該批次水泥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檢驗批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危險藥品無雙人雙鎖管理或廢液未集中處理,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6.試驗室無法與省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監管系統聯網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整改期間試驗室檢測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實施。

備注

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9-5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試驗室人員到位情況)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1、試驗室人員到位情況

抽查(抽測)

方式

隨機抽查試驗室人員到位情況

抽查

(抽測)

記錄

1試驗室人員到位情況

1.1試驗室人員到位情況符合要求

1.2試驗室人員到位情況不符合要求

1.2.1 當天到崗試驗人員少于3

1.2.2實際在崗試驗人員少于4

1.2.3當天到崗試驗人員中無人可從事配合比設計、試塊強度和水泥物理力學性能中的某一檢測項目

1.2.4 試驗室主任長期不到崗

1.2.5其它情況

處理

意見

試驗室人員到位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備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試驗室主任長期不到崗

1)主管部門事前通知到企業或分廠(分站)檢查,但檢查時試驗室主任不在現場,此情形90天內達3次的

2)經調查取證,試驗室主任大部分時間不在崗而由他人代行崗位職責的

2、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9-6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檢(試)驗和生產數據實時上傳情況)

 

抽查(抽測)內容(項目)

1、檢(試)驗和生產數據實時上傳情況

抽查(抽測)

方式

隨機抽查檢(試)驗和生產數據實時上傳情況

抽查

(抽測)

記錄

1檢(試)驗和生產數據實時上傳情況

1.1未發現檢(試)驗和生產數據實時上傳不符合要求

1.2試驗或生產數據實時上傳不符合要求

1.2.1 檢試驗數據或檢測報告未按要求上傳;

1.2.2 生產數據未按要求上傳;

1.2.3試驗室(攪拌樓)局域網服務器與機頂盒斷開且未備案

1.2.4 采集儀與機頂盒斷開且未備案

1.2.5機頂盒與福建省建設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斷網超過半個小時且未告知當地主管部門和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1.2.6其它情況

處理

意見

1檢(試)驗或生產數據實時上傳不符合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

備注

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9-7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摻合料質量)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摻合料質量主要控制項目

抽查(抽測)

方式

在監管人員監督下,由企業或分廠(分站)試驗人員抽取摻合料試樣

抽查

(抽測)

記錄

1.1抽測外加劑的主要控制項目滿足要求

1.2抽測外加劑的主要控制項目不滿足要求

處理

意見

主要控制項目不滿足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同批次水泥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若是安定性不滿足要求且該批次摻合料已有使用的,責令相關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使用該批摻合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的構件進行拆除重做;若是其它主要控制項目不滿足要求且該批次粉煤灰已有使用的,對該批次摻合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檢驗批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備注

結合實際抽測摻合料的一個或多個主要控制項目(主要控制項目依據《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

現場抽測時,應記錄清楚已使用同批次摻合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項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經企業或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確認。

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9-8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水泥質量)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強度

凝結時間

安定性

抽查(抽測)

方式

在監管人員監督下,由企業或分廠(分站)試驗人員抽取水泥試樣

抽查

(抽測)

記錄

1強度

1.1樣品強度滿足要求

1.2樣品強度不滿足要求

2凝結時間

2.1樣品凝結時間滿足要求

2.2樣品凝結時間不滿足要求

3安定性

3.1樣品安定性滿足要求

3.2樣品安定性不滿足要求

處理

意見

1樣品強度不滿足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同批次水泥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水泥已有使用的,對該批次水泥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檢驗批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2、樣品凝結時間不滿足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同批次水泥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水泥已有使用的,對該批次水泥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檢驗批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3、樣品安定性不滿足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同批次水泥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水泥已有使用的,責令相關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使用該批水泥的構件進行拆除重做。

備注

1、現場抽測時,應記錄清楚已使用同批次水泥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項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經企業或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確認。

2、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9-9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砂質量)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1.氯離子含量

2.貝殼含量(僅肉眼觀察發現砂中貝殼含量可能超標時抽測)

3.石粉含量(僅當砂是機制砂(人工砂)或肉眼觀察發現砂中石粉含量可能超標時抽測)

4.含泥量、泥塊含量(僅肉眼觀察發現砂中含泥量可能超標時抽測)

抽查(抽測)

方式

在監管人員監督下,由企業或分廠(分站)試驗人員抽取砂試樣

抽查

(抽測)

記錄

1氯離子含量

1.1樣品氯離子含量滿足要求

1.2. 樣品氯離子含量不滿足要求

1.2.1樣品氯離子含量大于0.003%(以干砂的質量百分率計)

1.2.2其它情況

2 貝殼含量

2.1樣品貝殼含量滿足要求

2.2樣品貝殼含量不滿足要求

2.2.1樣品貝殼含量大于3%(按質量計)

2.2.2其它情況

3石粉含量

3.1樣品石粉含量滿足要求

3.2樣品石粉含量不滿足要求

4含泥量

4.1樣品含泥量、泥塊含量滿足要求

4.2樣品含泥量或泥塊含量不滿足要求

處理

意見

1.樣品氯離子含量大于0.003%的,該批次砂為未經凈化處理或凈化處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同批次砂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砂已用于配制混凝土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相應的所有構件的氯離子含量和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2.樣品貝殼含量大于3%且氯離子含量大于0.003%的,該批次砂為未經凈化處理或凈化處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同批次砂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砂已用于配制混凝土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相應的所有構件的氯離子含量和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樣品氯離子含量小于等于0.003%但貝殼含量大于3%的,該批次砂為凈化海砂,若用于配制鋼筋或勁鋼(管)混凝土等鋼材與混凝土共同受力結構使用的混凝土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相應的所有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3.樣品石粉含量不滿足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同批次砂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砂已有使用的,對使用該批次砂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每個砼強度等級分別抽取5個主要受力結構構件(構件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事先在圖紙上隨機抽取),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其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個構件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與該構件同一檢驗批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該檢驗批砼強度仍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4.樣品含泥量或泥塊含量不滿足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同批次砂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砂已有使用的,對使用該批次砂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每個工程項目,每個砼強度等級分別抽取5個主要受力結構構件(構件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事先在圖紙上隨機抽取),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其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個構件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與該構件同一檢驗批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該檢驗批砼強度仍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備注

現場抽測時,應記錄清楚已使用同批次砂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項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經企業或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確認。

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9-10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外加劑質量)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外加劑主要控制項目

抽查(抽測)

方式

在監管人員監督下,由企業或分廠(分站)試驗人員抽取外加劑試樣

抽查

(抽測)

記錄

1.1抽測外加劑的主要控制項目滿足要求

1.2抽測外加劑的主要控制項目不滿足要求

處理

意見

1抽測外加劑的主要控制項目不滿足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將同批次外加劑退場并做好相應記錄;該批次外加劑已有使用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使用該批次外加劑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檢驗批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備注

1結合實際抽測外加劑的一個或多個主要控制項目(主要控制項目依據《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

2現場抽測時,應記錄清楚已使用同批次外加劑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項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經企業或分廠(分站)負責人簽字確認。

/3、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附件9-11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

(預拌混凝土質量)

抽查(抽測)

內容(項目)

混凝土強度

氯離子含量

抽查(抽測)

方式

在監管人員監督下,由企業或分廠(分站)在廠區制作一組砼試塊,并現場抽測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混凝土強度也可抽取已達28天的出廠檢驗試塊當場試驗)

抽查

(抽測)

記錄

1混凝土強度

1.1所抽測砼試塊抗壓強度代表值高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

1.2所抽測砼試塊抗壓強度代表值低于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

1.2.1所抽測砼試塊抗壓強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強度評定檢驗標準》(GB50107)規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

1.2.2所抽測砼試塊抗壓強度代表值介于《混凝土強度評定檢驗標準》(GB50107)規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與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之間

1.2.3其它情況

2氯離子含量

2.1所抽測預拌混凝土試樣的氯離子含量符合要求

2.2所抽測預拌混凝土試樣的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要求

處理

意見

1所抽測砼試塊抗壓強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強度評定檢驗標準》(GB50107)規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使用該工作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所抽測砼試塊抗壓強度代表值介于《混凝土強度評定檢驗標準》(GB50107)規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與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之間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對使用該工作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按檢驗批進行鑒定;若經鑒定某檢驗批砼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應對該檢驗批所有主要受力結構構件砼強度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一步處理。

2所抽測預拌混凝土試樣的氯離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企業或分廠(分站)改正,查找原因,在原因查找出來前暫停生產;對已使用該工作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項目,責令相關建設單位牽頭組織企業或分廠(分站)以及施工、監理等單位將相應結構構件拆除。

備注

除按上述進行處理外,還應按《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予以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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